案件受理标准
一、侦查监督类案件受理标准:
(一)提请批准逮捕或报请逮捕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2、《提请批准逮捕书》或《报请逮捕书》一式四份;
3、案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卷宗中需附有证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相关材料及犯罪嫌疑人入看守所体检证明);
4、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资料;
5、在规定时间内提请或报请。
(二)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2、《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案情报告各一式四份;如属报请省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上述材料各一式五份;
3、《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逮捕证》(复印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4、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报送。
二、公诉类案件受理标准:
(一)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2、《起诉意见书》一式四份;
3、犯罪嫌疑人在案(在押或确保传唤到案);
4、《换押证》齐备;
5、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
6、法律规定的案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齐备;
7、案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时移送电子卷宗。
8、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二)基层院报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2、《起诉意见书》一式四份;
3、《报送意见书》一式四份;
4、《审查报告》一份;
3、犯罪嫌疑人在案(在押或确保传唤到案);
4、《换押证》齐备;
5、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
6、法律规定的案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齐备;
7、案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时移送电子卷宗。
8、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三)上诉或抗诉案件
1、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2、《阅卷通知书》一份;
3、《一审判决书》一份;
4、《上诉状》或《抗诉书》一份;
5、案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