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职能及功能指南

发布者: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34934   发布时间:2015-10-20 00:00:00  

 

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职能

 

一、控告申诉。受理群众信访,接受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依法受理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案件。

二、案件管理。受理侦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受理人民法院送交的上诉案件材料。

三、行贿档案查询。对企业参与政府类投资项目进行资质前置审查,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

四、律师接待。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提供卷宗查询、摘抄、复制等服务。

五、检务公开。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以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以外的检察案件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书。

六、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在办案件信息查询和法律法规查询服务,接受法律咨询,宣传法律和政策。

七、接受监督。提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建议箱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来访人员须知

1、控告申诉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准借助控告申诉权利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如有违犯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2、来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应当如实叙述案情,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来访人应当提供自己和被控告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来访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可尊重其意愿。 

  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后,按照管辖规定,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5、集体来访的,应推选不超过5人为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6、来访人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7、来访人要文明、礼貌,服从管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物。与接待人员接谈时,不得录音、拍照,未经接待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场所。 

8、来访人不得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9、来访人员反映的案情,如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当接待人员说明情况后,可以向有关单位反映解决。

候谈须知

一、 候谈区是供来访人等候接待的专用区域。

二、来访人到达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后,由中心工作人员引导至候谈区等候接待。

三、等候期间,来访人应自觉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并遵守中心的管理规定。

四、来访人在等候区应保持安静,不喧哗、不吵闹、不吸烟并保持候谈区的环境卫生。

五、接待结束后,来访人请及时离开候谈区,不得无故滞留候谈区。

 

 文明接待公约

 

1、文明接待,热情待人是控申检察工作人员应有的职责,每个接待人员必须自觉做好。

2、接待人民群众来访,要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对来访人员进行法制宣传,使其自觉守法,不诬告陷害他人。

3、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时,要认真做好笔录,做到接待要热心,倾听要细心,解答要耐心。

4、接待人民群众来访,要做到随到随接,不贻误时间,并根据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

5、对人民群众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如果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可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向来访人说明情况,介绍到有关单位处理,并尽力为其做好牵线搭桥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

投诉指南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党员违反党纪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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