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律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同题的决定》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取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城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认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 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本决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次定公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提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提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会、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法律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